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摘要: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株洲所”“企业”为了抓住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机遇期,充分利用内外资源,推动重点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中车株洲所突破国有企业既定的考核分配模式,建立了以增量业绩为导向的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机制,结合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设定增量激励条件,以超出基础目标的利润为核算基础确定激励额度,并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经营班子和核心骨干员工,加强对核心骨干人才的吸引力,激励经营团队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赢;通过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机制的构建与实施,中车株洲所完善了考核激励体系,提升了经济效益,获得了良好的改革示范效应。

企业简介: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始创于1959年,前身是铁道部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现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中车株洲所下属十大主体,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十一个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三个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五个海外技术研发中心、十一家境外分(子)公司。中车株洲所立足交通和能源领域,积淀了“器件、材料、算法”三大内核技术,打造了轨道交通、新材料、新能源、电力电子器件、汽车电驱、海工装备、工业电气、智轨快运系统等八大产业板块。2022年末,中车株洲所营业收入超过420亿元,全级次子公司87家,其中全资和控股子公司51家,由中车株洲所直接管理的一级主体单位(包括子公司、事业部)共10家。

一、基于战略新兴产业超额利润共享发展机制的构建与实践的实施背景

(一)落实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深化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落实落地,党中央、国务院研究制定和发布部署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国务院国资委推动“双百行动”“科改示范行动”等国企改革专项工程企业深化落实综合性改革。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国家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商业一类国有企业以价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中车株洲所作为“双百行动”试点企业,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方式,将超额利润共享发展机制的构建与实施作为落实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

(二)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迫切要求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先进产业。随着我国发展阶段的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中车株洲所作为央企核心子企业以及由科研院所转制而来的科技先导型公司,主动承担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和拓展的责任,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中车株洲所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但是,战略新兴产业的行业态势较为复杂,竞争异常激烈,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大格局下,不仅要面临国内同行的竞争,国际市场上也需要直面能源行业跨国巨头。针对性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激发组织活力与个人动力,快速成长迭代进入良性发展循环,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中车株洲所将内部产业划分为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与工业等三大产业集群,构建了多元产业发展新格局。目前,国内经济由“电梯模式”向“攀岩模式”转变,各行各业基本上都进入“红海竞争”,干线铁路瓶颈明显,风电行业市场加速洗牌,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内外同行竞争与跨界竞争呈现白热化态势。中车株洲所2022年收入规模已达424亿元,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收入规模占比已超过50%,但盈利水平较低,对标行业差距较大,轨道交通产业与战略新兴产业的盈利能力不均衡。“十四五”期间亟需转变发展模式,提升战略新兴产业的盈利水平,把追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放在第一位。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以净利润为核心目标,以增量业绩为导向,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基于战略新兴产业超额利润共享发展机制的构建与实践的主要做法

(一)突破固有的考核分配机制,科学谋划超额利润共享发展模式

根据企业特点与战略定位,针对战略新兴产业,以常规组织绩效考核为基础,设计超额利润直接按比例分享的激励机制,共享增量收益,突破国有企业固有的考核激励方式,科学谋划超额利润的共享发展模式,充分激发组织的活力与潜力。

1.基本定义

在经济学中,超额利润一般是指在其他条件保持社会平均水平的情况下,超出市场平均正常利润的那部分利润,也称为纯利润或经济利润。在本文中,超额利润是设定利润目标之上的增量部分指企业与激励对象通过沟通设定基础净利润目标,并一致同意的超过(出)基础净利润目标的部分利润分享指企业从超额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的超额利润奖励给经营班子和核心骨干员工,并约定具体支付方式的现金类激励。

2.实施依据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指出:非上市“双百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借鉴国内外成熟有效的中长期激励实践经验,在本企业大胆探索创新,实施不同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中车株洲所从科研院转制到目前成为了四百多亿产值的跨国产业集团,正是不断改革创新突破与集团上下共享发展的成果。构建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机制可以进一步规范公司超额利润的共享做法,助力产业发展取得更大的突破。

3.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性和竞争力相结合。公司内同等性质岗位的所获得超利分享激励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且不断提升公司相对外部同样企业、同行业而言的薪酬优势,促使员工产生满意感。

二是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捆绑。员工在为公司创造超额利润的同时,也可以提高自身的经济收入,实现公司与员工利益的共享。

三是分享激励与绩效考核挂钩。将激励对象所获超额利润分享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业绩联系起来,确保当期经营业绩的提升与战略目标的实施与综合能力提升进行有机的关联。

4.实施路径

抓住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机遇期,充分利用内外资源,突破国有企业既定的考核分配模式,建立以增量业绩为导向的超额利润共享发展机制。选定合适的战兴产业单元作为激励对象,通过契约化方式,结合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设定增量激励条件,以超出基础目标的利润为核算基础确定激励额度,约定一定比例并按照递延兑现的方式奖励给经营班子和核心骨干员工,加强对核心骨干人才的吸引力,激励经营团队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推动重点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赢。

(二)聚焦利润增量,激励战略新兴产业快速突破

1.明确考核分类定位,识别利润增量产业单位

公司产业领域涵盖轨道交通、风力发电与综合能源、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传感器等器件、新材料等,涉及的行业竞争格局不同、产业规模也较大,有年销售超过100亿级的、有不足10亿级的等,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同,不宜采用统一的考核考核模式进行激励,为此,公司首先依据业务类型特点、所处阶段以及在整个公司的战略地位等因素,将产业单元划分为三大管理类型(资源型、投资型、产业型)。三类产业单元的基本划分原则是:资源型主体指不从事产业经营,但为产业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以服务公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主体单位;投资型主体是以财务投资型业务为主营业务,以获取财务投资收益并助推其他主体单位产业发展为目标的财务投资主体单位;产业型主体是以产品线经营为主营业务,肩负产业经营责任,以通过产业经营,获取经营利润为目标的主体单位。其中,产业型主体又以主营业务所处发展阶段维度划分为三种类型:成熟型主体指从事的主营业务稳定、主要产品及市场成熟,能贡献稳定利润及现金流;成长型主体指从事的主营业务已度过培育期,尚处成长壮大阶段,暂未形成稳固的行业地位,在整个公司中处于战略重点地位,是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补充;收缩型主体指所属主要产品线进入了衰退阶段,缺乏市场竞争能力,或公司战略定位为控制产业发展规模,并择机退出的主体单位。

在中车株洲所分类考核中,将战略新兴产业纳入了成长型主体单位的主营业务。风电、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正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为了激励战略新兴产业快速突破,积极拓展市场份额,提升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推进产业快速向成熟型主体转变,中车株洲所识别并选择成长型主体单位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重点激励成长型产业争取更多的增量业绩。

2.协同年度组织绩效,导向增量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年度组织经营绩效考核是对该单位总体经营状况和管理业绩的综合性考评,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单位的激励与年度组织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了关联挂钩,不仅让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与当前利润的超额部分直接相关,而且还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业绩联动起来,确保当期经营利润的贡献与战略目标的实施与综合能力提升进行有机的关联。

中车株洲所已经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组织绩效考核框架体系,主要由关键指标(KPI)、辅助指标、重点工作、管理业绩和重大专项等部分组成,目标是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所属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的责权利的关系,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并根据组织绩效的达成情况进行了年度业绩考评,其考评结果也与经营班子的薪酬绩效工资部分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挂钩。但同时也出现激励力度与公司产业快速发展、经营品质的进一步提升、核心骨干员工的价值体现没能很好匹配的情况,亟待在激励分配机制上探索并实施创新。超额利润分享作为差异化考核专项方案与机制,是组织绩效考核框架体系下,对于考核目标的设定和考核结果应用的重要突破。超额利润指企业与激励对象通过沟通设定基础净利润目标并一致同意的超出目标部分,因此,超额利润分享导向增量目标,激励经营团队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是确保组织绩效成功之上的增量贡献提升。超额利润分享的考核周期一般为三年,引导产业单位关注企业持续的创收创效。

实施超利分享的单位在考核期内可根据年度超额利润达成情况、年度组织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计算超额利润分享额度。考核期结束后,根据组织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取三年考评得分平均值)整体核算考核期内超利奖励。

(三)增量激励显性化,共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红利

1.设计合适的分成比例,确保组织业绩之上的个人薪酬提升

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单位,要保证单位至少获得超额利润的60%,即首先确保组织绩效成功。根据产业发展阶段和企业特点,规模较小的单位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可达40%,而规模较大、工资总额基数较大的较大的超额利润分享上限在30%以内。尽管实施单位超利分享激励额度不超过超额利润的40%,但是这部分增量激励较原工资总额增幅较大,实施单位增量薪酬可以得到显著提升,较好的激发了实施单位核心骨干的主观能动性。

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单位的超利分享额度全部列入考核期内的人工成本、在应付工资中据实单列。每年度的超额奖励由单位自行根据财务快报情况预提奖励费用,列支当年人工成本,再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进行核算、确定与调整。

2.设定分享额度上限,保证激励额度兑现切实可行

三年考核期内,实施单位每年的工资总额由效益工资、超利分享、单列奖励三部分构成。实施单位在考核期内总计的超利分享激励额度不得高于考核期工资总额(剔除超利分享激励额度后)的10%至20%,具体比例和限额根据不同子企业、产品线业务特点等在签订超利分享责任书时予以商定。

(四)“三级”目标引导,助推“十四五”战略落地

1.设计关键指标的三级指导目标,引领产业破局

达成基础净利润目标为启动超额利润分享激励的基础,基础净利润目标按年设定且要求逐年提升。在目标确定过程中,一是设定净利润三级指导目标:T1(基本目标)为上一年的完成值、前三年平均值中的低值;T2(达标目标)为上一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平均值中高值的n倍(根据各产业单元的规模大小,差异化设置不同的n值);T3(奋斗目标)为公司审定的各产业单元战略规划值。超额利润分享要求基础净利润目标原则上要与T3目标保持一致。二是提前约定利润边界和确认规则:例如原则上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部分在核算净利润时应予以还原,一年以上逾期“两金”期末相对于期初增加部分应予以全额计提还原(调增不调减);强调财经纪律,净利润指标遵循同口径、一贯性原则。

2.瞄准“十四五”关键目标,助推重点战略任务达成

为推动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落地,中车株洲所决定实施“5225”工程,对关键产业、重点产业制定“十四五”期间的分目标,通过各产业目标的实现来保证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具体来说,第一位“5”是确保5个、力争8个超20亿元业务;第二位“2”是两个超50亿业务;第三位“2”是1个超200亿业务;第四位“5”是株洲所“十四五”末的收入目标达500亿元以上。在具体的激励举措上,采取了超额利润分享的模式,将实施“5225”工程任务目标的单位或单元列入超额利润分享责任单位,重点战略任务达成情况将通过系数影响超额利润分享额度。

3.以经济性指标为辅助,不断提升经营品质

将超利分享激励额度与反映企业经营质量的指标进行挂钩、考核。根据实施单位自身发展特点及行业对标情况,选择部分经济指标纳入计划期考核,包括营业收入、体现战略性目标达成的关键要素或项目完成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人事费用率、人均净利润等指标,确保公司营业业绩和能力的同步增长。

4.设立否决性指标,防范重大风险事件

出现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或较大以上环境影响事件、一般B类以上质量事故的单位终止超利分享计划。考核期内如出现造成虚增、潜亏或重大质量损失等风险事件、有意隐瞒未来预期的经营规模和年度利润、经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立即取消激励资格,公司有权追回已兑现激励金额,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精准激励价值创造者,突出经营班子及核心骨干贡献

1.精准选择激励对象,重点向价值创造者倾斜

超利分享激励对象主要为实施单位的经营班子和骨干员工。根据岗位价值、职业发展等级、年度绩效等要素,筛选出对实施单位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经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核心员工激励人数原则上不超实施单位在岗员工总数的30%。把握住企业核心骨干的激励,让奋斗者和价值创造者获得与贡献匹配的回报。精准化激励核心骨干,有效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原则上经营班子获得超利分享额度不超过总额度的40%,其他额度分配给核心员工。经营班子正职获得的激励额度不得高于全体副职平均水平的1.3倍。激励对象个人获取的激励额度不应超过个人薪资收入的2/3。

2.设置不同退出方式,保障公司利益与奋斗者权益

属于下列情形的,立即取消超利分享资格,已兑现的激励额度公司有权追回,具体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或因过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导致被降职、解职或被公司依法依规辞退的;受到公司记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主动提出离职的。

属于下列情形的,应退出超利分享激励计划,并由实施单位在次年决算审计后根据其实际任职月份数,提出一次性结算兑现方案(当核定的一次性结算兑现额度小于实际已发放兑现额度时,实际已发放额度不再追回),具体包括:因组织安排调离激励岗位的;因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当前岗位的;被依法认定为失踪的或死亡的(激励额度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六)规范激励兑现方式,兼顾激励及时性与有效性

1.正向激励模式为主,特殊业务兼顾风险控制

为鼓励新兴产业单位主动挑战高目标,争取更大的增量收益,超额利润分享以正向激励为主,未达成超额利润目标不会进行负向处罚。但针对特定项目和特殊业务模式,为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建立利益与风险共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采用经营团队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方式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完成基础净利润目标则按比例计算分享额度,目标完成率低于90%则按未完成比例扣减风险抵押金。

    2.考核期内奖励兑现分年度开展,体现及时激励效果

考核期内可根据年度超额利润达成情况、年度组织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超利奖励从考核年度次年开始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当考核年度核算计提的超利分享激励额度较低时,经实施单位自主决策,可顺延累积到下年度一并实施。

3.考核期末奖励兑现递延发放,规避短期短视行为

在考核期结束次年决算审计后,根据考核结果(包括计划期内战略目标达成情况),整体核算计划期内超利奖励,在剔除前两年后,剩余额度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结算兑现。

当考核期内总计应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激励额度小于年度预兑现额度(含后续兑现部分)时,年度预兑现额度的后续兑现的部分应作相应的扣减;当考核期内总计应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激励额度小于已实际发放兑现的激励额度时,公司有权酌情考虑予以追回;如果考核期未能达成基础净利润目标,则公司原则上应该追回已实际发放兑现的激励额度。

三、基于战略新兴产业超额利润共享发展机制的构建与实践的实施效果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正式实施前,中车株洲所通过充分宣贯达成共识,固化流程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包括:召开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评审会,提前了解研究产业单位实施变革的痛点与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完成跨部门沟通及意见征集,并在“双百改革”周例会汇报,争取改革政策支持;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听取工会建议,保障员工切身利益;通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充分获取公司高层领导的支持,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发布制度并向干部员工进行宣贯,促使各级管理者达成共识;固化实施程序,确保流程执行畅通。

2020年7月,中车株洲所正式发布了《株洲所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指导意见》,并与下属单位风电事业部、特种装备公司分别签订了《超额利润分享激励管理责任书(2020-2022年)》、与上海汉格签订了《船舶自营业务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2020-2021年)》。“基于战略新兴产业增量导向的利润分享机制”通过三年的实践与验证,考核激励体系得到了补充与完善,赋能产业单位经营业绩显著提升,获得国资委领导认可改革示范成效突出。

(一)管理体系更加丰富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突破了国有企业固有的考核激励方式,补充完善了公司的组织绩效考核体系,丰富了中长期激励手段,对中车株洲所营造良好的绩效文化氛围起到了促进作用。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引导子企业关注并改善以净利润为核心的经营品质指标,有效落实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超额利润分享激励的对象是经营班子和核心骨干,鼓励价值创造者获取更多的收益,既激发了核心骨干人员主动成事的动力,也增强了公司对核心骨干人才的吸引力。

(二)经济效益大幅提升

2020年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以来,风电、综合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经营业绩大幅提升。对比2022年与2019年数据:风电事业部净利润从亏损9000万到盈利2.7亿元、营业收入从16亿元提升到86亿元。上海汉格船舶自营业务2020、2021年分别实现超额利润(增量部分)175万元、468万元,并于2021年末完成责任状中约定的自营船舶出售目标,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022年末,中车株洲所利润总额增长至33亿元,营业收入增长至424亿元,部分战略新兴产业逐步赢得竞争优势,进入良性发展循环,新材料、风电产业规模先后过百亿,正在培育的储能产业预计2025年达到百亿规模。

(三)改革示范成效显著

超额利润共享发展机制的构建与实施是中车株洲所激发战略新兴产业创造增量业绩的管理创新成果,更是落实国有企业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抓手。2020年12月3日,国资委、中车集团组织召开超额利润分享专项交流会议,由中车株洲所向国资委领导专项汇报了《实施三年期超额利润分享内容》,并针对目标设置、激励额度等制度要点进行了深度解读与交流,获得国资委和中车集团的高度认可,也为国资委2021年正式印发《“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提供了参考文本和试点经验,形成了改革示范效应。中车株洲所已成为国资委“学先进、抓落实、促改革”典型示范企业(全国共33家),多次与来访企业交流超额利润分享的实践做法,为国企改革输出了优秀经验

(四)社会影响更加广泛

中车株洲所在经济效益提升的同时,社会效益也十分显著。2021、2022年每年均上缴税金21亿元。风电产业2022年共推进10个产业基地布局项目,对外投资达5.5亿元,创历史新高。宁夏西海固地区海原县是中车株洲所建成的西北地区最大的风电整机制造基地,昔日风沙走石的“干沙滩”变成了寸土寸金的“金沙滩”。中车株洲所以风电装备研发为纽带,积极推动上下游产业链紧密配合、共同发展,加强战略合作,缔造新能源产业生态圈,有力地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