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企业家)和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企业(企业家)和工业经济联合会是由省内各种所有制、各行各业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企业家、社会组织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大型全省性、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本会简称省企工联,英文名称为Hunan Federation of Enterprises and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HFEIE。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坚持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致力打造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全球竞争力一流企业,团结动员广大会员企业和企业家,为助力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新湖南作出本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
本会的网址:http://www.hn-xqlhw.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延续和发展原湖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湖南省企业联合会、湖南省企业家协会的业务范围,围绕服务、维权、创新、聚力及自律等方面的职能开展业务。
(一)加强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趋势、产业政策等研究,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行业、企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行业、企业、企业家合理诉求;深入开展企业经营情况、湖南100强企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专题调研咨询和分析研究,形成专题报告,为各级各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企业学习借鉴经验。
(三)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本会及省工商联组成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履行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职责,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工作,统筹协调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关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各市州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履行“三方机制”职责,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和自主创新,组织开展湖南100强企业排序审定和发布,推荐申报中国500强企业,编撰出版《湖南100强企业发展报告》,引导企业做优做强做大,培育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
(五)组织审定和发布推广湖南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经验,编辑出版《湖南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为企业提供学习借鉴经验,促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
(六)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本会服务企业家的职责使命,经批准开展湖南省优秀企业家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七)充分发挥湖南省企业社会责任网络发布平台作用,组织征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典型案例,编撰出版《湖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报告及典型案例》,积极探索激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及典型案例、履行社会责任的办法和措施,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
(八)引导行业、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和征集企业诚信建设实践案例,不断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九)举办湖南企业家活动日暨企业家年会,营造关心尊重企业家的良好氛围,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
(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组织企业和企业家开展与省外及国外企业间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十一)推动企业创新争优,组织企业向中国企联、中国工经联推荐申报全国企业文化优秀成果、全国智慧企业建设创新实践案例、全国健康企业建设特色案例、中国工业大奖等。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确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向工信部推荐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助力打造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
(十二)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以党的创新理论凝心聚魂,推动本会会员在理论上学懂弄通,在政治上坚定,在行动上自觉,引导全省广大企业和企业家增强发展信心,凝聚发展合力。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和工作需要,组织举办有关培训、专业知识讲座、论坛、企业家沙龙等学习交流活动,邀请著名经济专家作经济形势报告,为企业和企业家开拓视野,增长知识。
(十三)建立健全本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建立互联网+工作平台,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宣传推介企业先进典型经验,为企业、企业家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协同各市州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省直有关行业协会开展有关活动,实现信息互通、经验共享、工作联动,形成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合力。
(十五)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方针,适应社会组织管理新常态,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开拓服务领域,丰富业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十六)承担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会员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会宗旨允许的、适合社会团体法人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经营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2.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及各行业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和相关经济组织(包括中央在湘企业一级子公司和区域性连锁企业);
3.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4.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实力的企业,近3年入围湖南100强企业,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5.企业主要负责人曾获市州以上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
6.企业资产规模1亿以上,制造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经营效益良好,无连续性亏损企业(政策性亏损除外);
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5.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6.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本会负责人的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初审表》;
3.《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承诺书》;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还要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6.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中央在湘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领导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要求本会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反映企业、企业家合理诉求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七)保守本会及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通过理事会提交的提案并形成决议;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二)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及各行业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和相关经济组织(包括中央在湘企业一级子公司和区域性连锁企业);
(三)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实力的骨干企业,近3年入围湖南100强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等企业;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曾获评湖南省优秀企业家或市州优秀企业家、湖南省劳动模范和市州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六)企业资产规模10亿以上,制造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经营效益良好,无连续性亏损企业(政策性亏损除外);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党委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支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党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负责人人选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中长期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35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专职管理人员。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党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党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省民政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在理事、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重要活动,协调本会与各部门、机构的关系;
(五)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的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部室,秘书处主要由一名秘书长和一名副秘书长(执行)组成。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省民政厅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党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湖南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湖南100强企业发展报告》编辑委员会、湖南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湖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报告及典型案例》编辑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省内代表本会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湖南100强企业分析研究及编撰出版《湖南100强企业发展报告》、湖南省优秀企业家评选、湖南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本会秘书处设立办公室、会员联络部、雇主工作部、企业创新工作部、企业发展促进部等若干部室,围绕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具体职责任务。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省民政厅。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受委托项目服务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并自省民政厅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